堵住协议出让的漏洞

http://www.cnestate.com  摘自 中国国土资源报  2001/11/8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中,除招标、拍卖外,还有一种方式就是协议出让,可以理解为批地者和用地者之间相互协商的一种供地方式。

  自一九八七年深圳市率先在全国敲响土地拍卖第一槌以来,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土地市场逐步规范。然而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供地的却不到出让总量的百分之五,协议出让供地却占百分之九十以上。为何很多人如此热衷协议出让呢?其中自有奥妙。

  一是贪恋行政审批。土地使用权实行公开招标拍卖,对于用地者来说,意味着用地要找市场,而无需找市长;对于领导者来说,意味着行政审批权力的减少,同时意味着利益的减少。因此,一些领导者十分依恋手中的审批权力,更不愿放弃既得的权力和利益,千方百计地抓住不放。

  二是畏惧《阳光》操作。在协议出让供地中,土地价格的高低、位置的优劣、面积的大小,往往是暗箱操作。往往一个电话、一张纸条、一个批示,上千亩的土地就批出去了,上千万元的出让金就被免掉了,而手中握有行政审批权的领导干部则可以趁机捞取好处。

  另外,国家规定,除国家军事、重点基础设施工程等用地外,其他各项建设用地一律以出让方式供地。许多房地产开发商意识到,协议出让尚有空子可钻,可拿《协议》做招牌,表面上也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因此他们也热衷于协议出让供地的方式,用低廉的价格换取大量土地。

  协议出让供地让许多人钻了空子,也由此滋生了土地批租领域的腐败,造成了国有土地资产的大量流失。针对这种情况,国务院十五号文件明确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都必须向社会公开。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必须公开进行。要严格限制协议用地范围。确实不能采用招标、拍卖方式的,方可采用协议方式。采用协议方式供地的,必须做到在地价评估基础上,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协议结果向社会公开。

  我们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十五号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堵住协议出让的漏洞,不要让那些打着《协议出让》幌子的人有隙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