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经济房价上浮不得超5%

http://www.cnestate.com  中国房地产报  2004/9/14

  近日,来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建设厅的消息说,乌鲁木齐的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已经开始执行新的标准。房价最高在指导价基础上上浮不得超过5%。
  
  新的指导价格按照土地等级的七个级别,分别制定了砖混结构和框架结构经济适用房按照套内面积和建筑面积销售的相应指导价格。据介绍,此次价格调整主要是考虑到乌市已执行新的拆迁补偿政策,推行强制性建设标准以及2003年土地级别已更新等变化。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按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两种计价方式计算的房屋销售价格不一致时,以两种计价方式中的较低价为准。这位负责人说:“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经济适用房指导价允许浮动,但上浮幅度不能超过5%,下浮不限。开发企业不得规定指导价及最高浮动幅度制定销售价格。”
  
  对于国家或自治区推行的住宅示范工程(含康居示范工程)以及其他类型的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将根据实际开发成本费用,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核定。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强调,开发企业必须在房屋销售之前,到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和确定指导价。未办理经济适用房价格确认手续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将不予核发销售许可证。对擅自提高经济适用房建设标准、建设高档住宅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后,由开发企业补交土地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减免的费用,重新办理商品房开发手续,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