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收紧用地“闸门”
控制指标 限期建设

http://www.cnestate.com    2004/10/12

  浙江省平湖市在土地集约利用中不断加大土地闲置处置力度,在确保建设用地的前提下严格规范用地开发。
  
  一是实行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制度。根据该市的实际状况,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用地一般实际投入不得低于180万元/亩,其他工业区块一般实际投入不得低于150万元。作为当地主导产业的服装、箱包、电子、电器等产业建筑容积率不小于1.1;五金、化工、造纸、机械制造等产业建筑容积率不小于0.8;其他产业建筑容积率不小于0.8;标准厂房建筑容积率不小于1.2。对于在土地市场秩序清理整顿中保留下来的省级经济开发区总绿地率达到30%的前提下,工业企业内部绿地率一般控制在10%~20%以内。
  
  二是强化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该市规定对一些分期实施的大型项目可预留规划用地,但必须按其实际到账资金和生产、建设进度,确定分期供地数量,坚决杜绝借项目建设名义进行圈地。鼓励经济开发区、工业组团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提高区域性社会资源的共享程度。
  
  企业内部办公设施应根据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其建设占用土地面积应控制在工程总用地面积的5%以内,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程总建筑面积的12%。
  
  企业所需生活服务设施应纳入经济开发区、工业组团集中建造的生活服务设施区,严格控制用地单位内部生活设施建设规模。禁止企业内部建造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对投资额小于400万元的工业项目一般不单独供地,鼓励租赁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经营场所。申请改建、扩建的企业,首先应使用已有的建设用地;申请增资扩建的若已使用土地的投资强度和容积率达不到供地审批时约定指标的,则在审定新用地指标时作相应核减。
  
  三是对工业项目用地实行限期建设制度。工业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6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用地规模在20亩以下的,建设限期为12个月;20~50亩的,建设限期为18个月;50亩以上的,建设限期为24个月。分期建设的项目用地,要求远近结合,统筹规划,分期实施。对单个项目2年内未按投资协议规定完成开发建设的,原则上不予一次性供地。
  
  四是实行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制度。用地单位的实际建设规模,必须按土地审批时约定的利用指标实施。在建设期限内未达到建筑容积率、投资密度等土地利用条件的用地单位,应按规定增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