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购房霸王条款下月终结

http://www.cnestate.com  北京青年报   2005/2/24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3月15日正式推行使用———

  开发商利用强势地位,在预售合同中单方加入一些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同时,在商品房的认购环节中,过去由于没有合同示范文本,在开发商自制的商品房认购合同中,关于定金使用等问题的规定过于简单、含混也引发了不少的歧义和纠纷。以上情况从下月起有望得到彻底改变。

  昨天,结合今年3月我市即将实施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管理办法,市建委、市工商局宣布,共同制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的示范文本。两个示范文本定于3月15日正式推行使用。市工商局合同监督处处长王珊昨天还透露,有关部门还将在近期制订推行《北京市现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和《北京市机动车车位预售合同》的示范文本。其中,针对现房的《北京市现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初稿市民本月就可以在首都之窗(http://www.beijing.gov.cn/)看到并参与讨论。

  市工商局合同监督处处长王珊表示,商品房预售交易是期房性质的买卖,专业性强、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客观地形成了在房地产开发商、销售商和买房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给双方在签约过程中造成了许多困难。同时,由于合同的签订要早于商品房的建成,所以,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更会面临很多不可知因素和很大的不确定性,容易引发各类纠纷。示范文本的推行使用有望有效引导买房消费者和房地产开发商、销售商依法签约和履约,并期望在商品房认购和预售两个重要环节中,平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矫正因交易信息不对称、经济力量不对等而造成的利益失衡问题,减少交易纠纷,并便利纠纷的解决。

  此外,昨天出台的《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示范文本不仅适用于预售商品房,也可适用于现房项目的交易。该文本不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经程序,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认购书签订后进行预售合同签订的,合同主体不得随意变更。签订合同的买受人应为认购人本人或是认购人在其同一户籍内的或是预定时已明确的其他人员。

  该示范文本对支付定金的期限、解除认购书和返还定金的情况作了以下约定:

  (1)认购人逾期未支付认购定金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认购书,并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2)认购人未在约定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认购书。出卖人解除本认购书的,认购人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在约定期限内本认购书自动解除,双方也可以协商解除认购书。出卖人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将已收取的定金退还认购人。(4)出卖人在认购人支付认购定金之日起至该认购书解除之日止,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的,须向认购人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