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政府失信,还是企业违约
——宜昌市G(2003)2号宗地成交违约情况调查

http://www.cnestate.com  中国房地产报   2005/3/8

  据湖北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介绍,该公司在2003年3月25日参与了宜昌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开向社会推出的G(2003)2号宗地(原宜昌市水泥总厂地块)的挂牌出让竞买,获得了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并与宜昌市土地交易中心签订了《成交确认书》。但事后没几日,这项合法交易却因为当地政府领导嫌价格卖低了而公然毁约,以至出现了《成交确认书》签了白签,政府收回土地后另卖他家的反常结局,造成该企业直接经济损失近2000万元。

  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采访。

  G(2003)2号宗地的成交经过

  针对湖北润海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反映的G(2003)2号宗地交易被取消的情况,记者在宜昌分别找到有关当事方进行采访,所了解并核实的情况基本如下:

  2003年2月19日,宜昌市国土资源局向社会发布了《宜昌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公告》(下称“G2号公告”)。

  “G2号公告”发出之后,向宜昌市土地交易中心索取该宗地块交易资料的先后多达12家公司。湖北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3年3月20日向宜昌市土地交易中心提交了《竞买申请书》。

  2003年3月24日,湖北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中国建设银行三峡分行为其出具了总额为1000万元的《预付款保函》,付款保证时间为2003年3月25日至 2003年3月28日。宜昌市土地交易中心在获得宜昌市公证处确认中国建设银行三峡分行出具的《预付款保函》具有法律效力的结果后,于2003年3月25日上午接受了湖北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于G2号地块2420万元的竞买报价。

  2003年3月25日下午4点之后,湖北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无人竞标的情况下获得该地,依法与宜昌市土地交易中心就 G2号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签订了《成交确认书》。

  但这份具有合同效力的《成交确认书》没过几天就成了一张废纸。

  谁在违约?听听各方的说法

  湖北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依照湖北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诉材料中的说法,该公司在2003年3月 25日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即着手准备 G2号土地首期款项的支付工作,但在2003年3月28日,宜昌市土地交易中心突然通知该公司,说“市里刚刚开了碰头会,G2号宗地的交易现在暂不进行其他工作”。这一天,确切地说;不仅是在中国建设银行三峡分行为该公司出具G2号宗地交易《预付款保函》有效期(3月25日至3月28日)内,同时也是G2号宗地挂牌出让文件规定的期限内。3月31日,公司1500万元贷款全部到账并再次要求付款,市土地交易中心所给的答复却是,“政府嫌卖便宜了,要收回这块地,以便今后好与沿江大道的整块土地一起出让”。到了4月9日,市土地交易中心以书面形式向该公司送达了《关于解除G (2003)2号(成交确认书)的通知》,理由是“湖北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成交确认书》限定在3月25日至3月28日缴纳1000万元地价款的规定”。

  宜昌市土地交易中心

  宜昌市土地交易中心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G2号宗地《成交确认书》的解除,原因不是卖得便宜,而是湖北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不付首期土地款造成的。

  《成交确认书》规定,湖北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3月28日前支付1000万元首期付款,否则市土地交易中心有权解除该宗地的《成交确认书》。至于湖北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说市土地交易中心曾表示“拒收1000万元首期付款”的说法,他们指出:“那纯属谎言。”为此,他们同时向记者出具并提供了一些复印的证据材料。其中包括:一份日期为2003年3月28日,以宜昌市土地交易中心名义发给中国建设银行三峡分行的《要求付款通知书》。一份日期为2003年4月9日,以宜昌市土地交易中心名义出具的《关于解除 G(2003)2号(成交确认书)的通知》。一份日期为2003年4月25日,以宜昌市土地交易中心名义上呈市政府的《宜昌市土地交易中心关于解除市夷陵大道378号 (原市水泥厂)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的情况报告》。

  对于G2号宗地的成交变故原因,记者在两份上呈给宜昌市政府的“说明”和“报告”里,读到了这样的两种陈述、一种结论:

  “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意见和因湖北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成交确认书》限定在3月25日至3月28日缴纳1000万元地价款的规定,市土地交易中心于4月9日向该公司送达了《关于解除G(2003)2号(成交确认书)的通知》。土地继续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储备。”——《宜昌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宜昌市夷陵大道(原市水泥厂)土地挂牌交易有关情况说明》。

  “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意见和因湖北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成交确认书》规定的行为,宜昌市土地交易中心于2003年 4月9日将《成交确认书》予以解除,原市水泥厂土地仍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储备。”——《宜昌市土地交易中心关于解除市夷陵大道378号(原市水泥厂)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的情况报告》。

  中国建设银行三峡分行

  由于G2号宗地出让成交的情况关联到为湖北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 1500万元贷款和出具1000万元《预付款保函》的中国建设银行三峡分行,本报驻湖北记者专程到中国建设银行三峡分行采访了该行客户部经理袁尚金。据袁先生介绍,该行在这之前已同意湖北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500万元的贷款申请,但由于当时一些相关手续的办理还没有完全结束,为了不影响该公司参加水泥厂土地 (G2号宗地)的挂牌竞买,故在该公司完全有信用保证的前提下,在2003年3月 24日为该公司向宜昌市土地交易中心出具了总额为1000万元、有效期为2003年3月25日至2003年3月28日的属于不可撤消、不可变更的《预付款保函》。袁先生告诉记者,银行的《预付款保函》一旦开出即具有法律效力,银行是要负连带法律责任的,如果被保证人不能按时支付交易款项,银行必须无条件按保函金额予以兑付。

  袁先生此后还向记者证实,湖北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500万元的贷款到账日是2003年3月31日。这笔贷款从 2003年3月31日到账后,就躺在湖北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上直到 2003年5月14日提前还贷为止。湖北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银行的贷款利息总计100650元。至于最后说到2003年 3月28日由宜昌市土地交易中心给银行的《要求付款通知书》,袁先生确认,他本人从来没有看到过,银行方面至今也未曾收到过。

  问题尚待解决

  “为了这一项目的成功运作,我们前期聘请了深圳的品牌策划公司和一流的规划设计公司,到宜昌该宗地现场进行了多次综合考察、勘测、论证,花费款项达150多万元。若再加上因此而损失的土地增值价款 1000多万元,已造成了我们直接损失近 2000万元,”湖北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几乎都提出了同样的问题。

  对于这块争议中的G(2003)2号宗地 (原宜昌市水泥厂地块),记者在宜昌市采访时已经了解到,这块地确实如湖北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反映的一样,后来不仅是与整个沿江大道地块一起被整体出让,且后来每亩出让的平均价格要比之湖北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成交价高出近20万元。

  另据记者了解,湖北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关G(2003)2号宗地成交违约等问题的申诉,日前已受到湖北省有关方面的关注,湖北省委书记俞正声也已作出批示,要求地方引起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