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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王光远:严格国有土地出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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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estate.com 国土资源报 20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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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福建省审计厅副厅长王光远建议,鉴于国有土地出让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要从九个方面严格国有土地出让,改善土地出让金管理。
王光元委员说,根据对部分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情况的调查,国有土地出让还存在四个方面问题:一是在土地出让金征收方面,存在随意减免或缓征,低于基准地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调整计算标准,少征收土地出让金等。土地出让金支出中的问题主要有征收主体混乱,坐收坐支。
二是在土地出让管理方面,存在超范围划拨土地,协议出让经营性房地产用地等现象;未对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应当依法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以有偿方式回收等。
三是在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方面,存在挤占、挪用征地补偿费,欠付或逾期支付征地补偿费,不制定、公示征地补偿方案的情况。
四是在经济适用住房方面,存在建房标准和销售对象未严格控制,调整经济适用房面积为商品房建设等。
他建议,从九个方面严格国有土地出让,改善土地出让金管理。
——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回拨地”转建设用地出租、出让的管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回拨地”出让用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的,实现“统一集中管理”并依法实现招标拍卖,禁止协议出让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的行为,防止集体收益流失。同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办法、程序对建设农民新村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审查、批准。
——严格限制协议用地的范围,停止协议出让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凡采取协议出让、出租或作价入股方式供地的,必须做到专业评估、集体决策、结果公开,充分反映土地市场的价格水平。
——依法规范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确保土地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对列入挂牌出让管理目录的经营性项目用地实行挂牌出让,对不符合挂牌交易条件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应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全面执行《划拨目录》的规定,依法控制划拨用地使用范围。对《划拨目录》规定范围外的安置房用地依法实行招标拍卖,但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对采取实物补偿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可作为影响土地出让价格的因素之一,在确定出让底价时综合考虑,并在招标拍卖公告中对有关安置房条件在公告内容中明示。
——加强对划拨转出让地的管理。制定划拨转出让土地管理办法,对改变原土地用途,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为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应采取收储后,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加大对划拨转出让地用途的管制,对转让后拟改为经营性房地产用途的国有土地,应采取收储,尔后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对土地被转让后擅自改变用途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清查,重点清查闲置土地、违法转让土地及未按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要求施工建设的情况,掌握当前城市存量土地的家底。对不能按期开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土地闲置时间超过两年的,应依法予以处理,并将收回、改变用途和调整的土地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管理,收储地块应一律实行“净地出让”。认真测算收储地块的拆迁安置成本以确定收储价格,对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按规定予以公告并严格执行。对收储过程中的拆迁、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应引入招投标运作机制,以确保土地收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规范委托评估地价管理。地价评估是土地出让的关键环节,国有土地出让严格执行由土地所在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职能性评估,或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评估,作为政府确定出让地价的依据,并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规定,委托评估费可作为确定土地出让价格的因素,由同级财政从土地出让业务费中列支。
——加强土地出让金核算管理。国土资源局、土地收储发展中心应按出让和收储的地块建立出让金收支台账或备查账,分地块清算土地出让金、土地开发费用、业务费用和土地净收益。财政部门应按照土地管理部门的结算清单,及时审查拨付出让土地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费。土地出让净收益应全额缴入金库列入基金预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要加大出让金征收清缴力度,依法征收出让金。对缓缴、欠缴出让金的部门、单位特别是长期欠缴出让金的部门和单位进行清理,及时收回欠缴的出让金。未依法缴清出让金的部门和单位,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对其颁发土地使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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