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的缺陷

http://www.cnestate.com    2005/4/6

  相关法规不够完善。“公共利益”的界定不够明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国有土地。但对何种建设可以申请使用国家征用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了公共利益的外延膨胀。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征用土地建立开发区以招商引资,迫使农民拆迁,导致土地征用权的滥用。

  补偿安置方面有待完善。各地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或规定虽然都有关于拆迁补偿和安置问题的规定,但是对各项补助费用(如搬迁补助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等)的数额仅指明“由政府规定”。

  对强制拆迁缺少规范。强制拆迁不等于胡乱拆迁、野蛮拆迁。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强制拆迁的规定,强制拆迁应符合下列条件: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国土房管局)或人民政府进行裁决,而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时被拆迁人仍未搬迁的。而在现实生活中,强制拆迁有可能演变为野蛮拆迁。

  对房屋拆迁人的资格审查不严。拆迁人必须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一些单位觊觎房屋拆迁中的巨大利益,在不具备拆迁资格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拆迁,或者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目前对拆迁人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法律责任较轻,不能有效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笔者主张有关部门严把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发放,同时适当加大违规拆迁者的法律责任,以有效遏制当前拆迁中损害农民权益的现象。实践中,有的用地单位自己不进行拆迁而是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拆迁,对此法规已经予以承认,因而还应对实际拆迁人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看其是否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要加强对实际拆迁人拆迁情况的监督,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实施拆迁等。

  政府及有关部门离严格依法行政的目标还有差距。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表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决心。

  但野蛮拆迁恰恰暴露出了行政过程中的违法“执法”。另外,擅用自由裁量权,引发农户间补偿不公平等都表明政府与有关部门离依法行政的法治目标还有一定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