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将有新办法

http://www.cnestate.com    2005/4/11

  今天从省法制办了解到,《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这将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中低收入家庭提供政策保障。
  
  即将颁布的《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开发企业:对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企业,由项目立项申报机构依法通过招投标等方式择优选定。开发企业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应向购房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作了原则规定,由市、县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居民的收入、居住水平、家庭人口结构等,在标准范围内确定当地的户型面积标准和各类户型的比例。
  
  住房供给:照顾中低收入人群和住房困难家庭
  
  《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资格作了具体规定,主要条件是:具有当地城镇居民户口;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收入符合市、县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符合上述条件且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也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者已享受实物分房,或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因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者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住房价格:保本微利并向社会公示
  
  《办法》的主要精神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座谈会、征询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价格核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住房交易:购房满一定年限后方可上市出售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地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登记证书上注明房屋种类属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属划拨性质等内容。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办法》规定了最低年限,具体年限由市、县政府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符合规定年限的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住房出租:鼓励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
  
  县级以上政府应安排专项计划用于建设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无经济能力购买的家庭承租。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租金标准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县级以上政府对达到规定的限制年限可以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予以回购,用以向符合承租条件的家庭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