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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解读《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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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estate.com 浙江日报 2005/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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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1月1日起《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正式施行后,我省广大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又将迎来一个住房保障方面的好消息:《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也将从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是我省正在构筑的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体系的两大主要内容。针对眼下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和交易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即将施行的《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又将会给百姓带来怎样的实惠呢?
大户型的经济适用住房将不再出现
【现象】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在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时,存在户型面积偏大、结构不尽合理等现象,房屋总价偏高,让不少中低收入家庭难以承受。
【政策解读】针对这些情况,办法对此作了明确的限定——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一般为80平方米或60平方米两种套型,高层、小高层建筑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但每种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平方米。
严禁借集资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
【现象】省内外有些城市有一些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搞变相的实物分房。
【政策解读】办法规定,地处偏远,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企业,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但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禁止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利润不能超过3%
【现象】目前少数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单价过高,超出了一部分城镇居民家庭的承受能力。
【政策解读】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按照保本微利,利润不高于3%的原则,由政府定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征询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在住房销售之前核定价格,向社会公布。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经公布的费用。
经济适用住房起码3年后方可上市
【现象】部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者在购入经济适用住房后,在较短时间内就转手以市场价出售住房。
【政策解读】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照市场价格上市出售。具体限制年限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但最短不得少于3年。
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比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时的差价,按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等收益。具体比例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经济适用住房未按限定年限上市出售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对未到规定上市限制年限和未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收益擅自上市转让的,各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收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在达到限定年限,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应当按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以原购买交易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
35周岁以上的单身者符合相关条件也可申请
【问题】申请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有何具体条件?
【政策解读】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资格作了具体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浙江各地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具有当地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人);(二)无房或现在住房面积低于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此外,办法还规定年龄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但如果申请者已享受实物分房,或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因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者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经济适用住房具体该怎样申请
【问题】申请具体应该办理哪些手续?要多长时间才能完成整个申请的过程?
【政策解读】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销售方案,并提前15天在行政区域内的主要媒介上公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向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证明材料:
(一)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进行初审,经过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无力购买的家庭可以承租经济适用住房
【问题】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如无能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租赁吗?
【政策解读】县级以上政府应安排专项计划用于建设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无经济能力购买的家庭承租,租金以成本价计算,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租金标准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县级以上政府对达到规定的限制年限可以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予以回购,用以向符合承租条件的家庭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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