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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莱芜市高新区用地不得低于160万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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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estate.com 200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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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从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了解到,根据省政府出台的有关规定,我市高新区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60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小于5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日前,山东省出台并实施了《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规定,今后国家级开发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得低于240万元/亩。省级开发区土地投资强度,青岛、烟台、威海市辖区,一般不得低于200万元/亩;济南、淄博、潍坊、东营、泰安、莱芜、济宁、日照市辖区,一般不得低于160万元/亩;滨州、德州、聊城、菏泽、枣庄、临沂市辖区,一般不得低于100万元/亩。
《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规定,在各类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小于5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可通过建设标准厂房解决经营场所。新增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凡列入《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中的项目,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受理项目用地申请,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人表示,将严格按照省政府出台的有关规定,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的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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