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出台改制单位划拨地处置办法

http://www.cnestate.com  国土资源报  2005/5/20

  日前,浙江省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向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转发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宁波市市属生产经营服务型事业单位改制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若干意见》。《意见》对出让、租赁、作价等方式处置市属生产经营服务型事业单位改制中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了明确规定。

  《意见》明确,按照“明晰产权、显化资产、区分类型、合理处置、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积极推进市属生产经营服务型事业单位改制,提高资产的运行效益,增强自身发展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市属生产经营服务型事业单位采取重组、联合、兼并、合资、转让等形式,改组成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和管理,均属《意见》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调整范围。

  《意见》明确,以出让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要区别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改制时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统筹用于理顺职工劳动关系资金不足的改制单位,今后改变土地用途时,按有关规定办理;改制时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要先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再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事业单位在改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以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储备,对收购储备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以租赁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年租金以出让金乘以还原利率(土地纯收益还原成为土地价格的比率)确定。5年内,年租金实行“三免二减半”,即土地年租金前 3年免缴,后 2年减半缴纳。5年后,年租金可作适当调整,调整间隔期不少于 3年,调整幅度不超过上一次租金标准的 30%,同时不再享受优惠政策,一律按标准收取土地年租金。以作价(入股)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的,应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计作国有资本或股本金,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国有资产运行主体或主管部门经营。国有资产营运主体作为投资主体依法行使国有出资人的权利,确保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

  为有效推进市属生产服务型事业单位改制,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专门设立办事“窗口”,帮助改制单位选择划拨地使用权处置方式,提高了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