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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依法有序处置涉案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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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estate.com 国土资源报 200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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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有序处置涉案土地,浙江省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建立土地执行协调机制,在土地权属查询、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土地变更登记等方面达到了共识。
有关土地权属查询问题,法院因执行工作需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阅、复制土地权属档案材料,应当出示协助查询通知书和有效证件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针对法院的查阅或协查要求,由档案室逐项予以查询、答复,必要时可由有关业务处室予以答复。
有关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个人房地产除外处置问题,已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根据国土资源部2004年9号文件精神,为实现抵押权,法院可以直接处分。在处分前,法院应当就需补缴的出让金等税费数额问题发函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函件后20日内复函。未经抵押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法院在处分前,应当发函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询可否转让及需补缴的出让金数额。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函件后30日内作出答复。
关于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问题,对法院拍卖、变卖的房产,有土地使用证但无房产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院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有房产证无土地使用证的,应当区分用地性质。如属合法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院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办理过户手续。法院在处分前,应当发函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询可否转让及需补缴的规费数额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函件后30日内作出答复。法院处分企业、单位房地产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时,不应当限制买受人的资格。法院在执行中,依法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房地产后,由于被执行人不配合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土地使用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即予注销该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问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收到法院函件后20日内进行测算,并将具体确定的补缴数额函告法院,以便法院作出正确的预留。拍卖或变卖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向法院复函告知需要缴纳出让金数额的,如果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在复函后6个月内被拍卖或变卖,出让金应当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复函确定的标准缴纳。法院在拍卖时,已告知土地出让金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在办理土地权属过户手续时,土地出让金缴纳发票上应写上买受人的名称。法院在拍卖前,已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拍卖物进行了评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测算土地出让金时,不再要求法院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指定的评估机构对土地价格再次进行评估。
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问题,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流转条件的,法院可以直接裁定处分。需补缴的出让金等税费数额,由法院发函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20日内复函答复。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不符合流转条件或未经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法院在处置前,应发函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询可否转让及需补缴的出让金等税费数额。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复函同意转让并告知出让金等税费数额后,法院方可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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