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于11月1日正式施行

http://www.cnestate.com  摘自  经济日报民  2001/11/2

  今年6月13日,朱总理签署第30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修改后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明确该条例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参与《条例》修改的建设部总经济师谢家瑾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谢家瑾说,原来一些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需要:一是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标准过低,房屋所有人得到的补偿大大低于房屋使用人,导致房屋所有人对拆迁积极性不高,甚至产生抵触情绪。二是原规定主要以实物安置为主,缺乏选择的余地,导致被拆迁人迟迟不搬,影响拆迁进度。三是原《条例》将户口因素作为确定安置面积的标准,容易被一些人所利用,谋取不正当利益。四是原《条例》有关强制拆迁的规定不明晰。五是原《条例》对拆迁单位的资金运用缺乏有效的监管。
 
  谢家瑾说,新《条例》对原《条例》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修改:

  一是将拆迁补偿的标准由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房屋成新结算,改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二是明确了被拆迁人为房屋的所有人,重点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在签订拆迁协议之前,能够解除租赁关系的,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解除不了租赁关系的,实行产权调换。
 
  三是增加了被拆迁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除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解除不了租赁协议之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四是明确了管理程序,充实和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五是注意了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相衔接的问题。房屋拆迁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等一系列问题,在原《条例》实施的10年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陆续公布实施或进行了修改。对原《条例》的修改考虑了与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衔接。

  六是遵循了行政管理程序的透明和便民原则。对于涉及行政许可的,明确规定许可的条件,尽量减少行政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

  七是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房地产市场发育程度的不同以及被拆迁房屋情况的千差万别,只对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标准和房屋拆迁的管理措施等作出原则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