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防为主 多方协调 上海开药方治理“烂尾楼”

http://www.cnestate.com  摘自  中国房地产报  2002/10/24

  上海市律师协会项目建筑与项目融资研究会、上海市行政法制研究所、中建律师事务所日前举办“上海市治理烂尾工程研讨会”,专家们就如何治理烂尾工程展开热烈的探讨。

  政府协调为主
  政府职能部门在处理“烂尾工程”过程中,直接出面充当“老娘舅”,在协调各方面关系中起了重要作用。比如,静安区政府为区内的闲置和停建项目专门建立档案,并进行分类;对情况比较特殊的重点“烂尾盘”给予一定的优惠治理政策,取得不小的成果。

  关键在开发商
  “烂尾工程”看似是施工企业半途而废的结果,但根本上还是开发商的问题。会上,施工企业诉苦:“一旦工程出现‘烂尾’,接下来的日子就要到法院去过了。”
  
  大家都知道,消费者是开发商的上帝,开发商却是施工企业的上帝,哪家开发商会叫“不识相”的施工企业来施工呢?施工企业显然是处于被动地位的。因此治理“烂尾工程”的关键是政府部门在审批开发项目时要仔细审核开发商的实力,以保障工程能够顺利进行。

  银行更应主动
  不少与会者指出,通常作为“烂尾工程”最大权利人的债权银行应当在治理“烂尾工程”时发挥更大的作用。
  
  他们认为,虽然债权银行具有抵押权,但是从现行的法律政策来看,小业主和施工企业的权利要优先于债权银行抵押权,一旦进入破产程序,银行只能“任人宰割”,其资金能力和资信将会受到破坏。因而,银行在治理过程中发挥更大的积极性对其自身也有好处。

  保护小业主
  上海市法制办副主任顾长浩在发言中特别强调,治理“烂尾工程”应当特别注意保护小业主的权利。只要小业主付了房款,其房产权就要得到保护,即使进入破产程序也不应受到影响。
  
  他认为,保护小业主权利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还是一个社会问题。
  有律师认为,目前针对“烂尾工程”治理除发展商自救以及项目整体拍卖外,政府介入停建工程治理的各种方案大致可分为破产模式和代建模式。破产模式的后遗症较多,对银行的权益损害过大,不宜多采用。
  
  而所谓代建模式是指发展商虽无力续建,但在各方其他权利人的许可下,由政府指定代理单位,封闭性地代为建设、销售、支付工程款以及代为还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