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杭政[2001]15号文件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http://www.cnestate.com    2002/10/31

  市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发[2001]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5号)精神,现就该文件涉及的有关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开发性安置用地、撤村建居发展留用有关政策问题

  (一)经市政府批准的开发性安置用地指标的核定,按建设项目征用农用地(不含林地)面积的10%计算。开发性安置用地指标的使用,按征地总面积扣险带征面积后的土地面积计算。

  (二)为确保开发性安置用地(包括撤村建居发展留用地)出让金能及时、足额返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我局按规定核定应缴出让金和应返还出让金金额后,由用地单位按核定的应缴额向我局缴纳出让金,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应返还出让金,我局凭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收款凭据,予以办理用地手续。

  二、关于拆复建用地的有关政策问题

  (一)市级以上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的征地项目,可享受拆复建用地的政策。

  (二)对"原建筑面积内所占用的土地"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土地面积虽未超过原土地面积,但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按建筑面积核定。对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评估价的55%缴纳土地出让金。

  2.建筑面积虽未超过原建筑面积,但土地面积超过原土地面积的,按土地面积核定。对超过原土地面积的部分,按评估价的55%缴纳土地出让金。

  3.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均超过原面积的,根据容积率变化情况区别对行:如容积率比原容积率低,按土地面积核定。对超出原土地面积的部分,按评估的55%缴纳土地出让金。如容积率比原容积率高,则按建筑面积核定。对超出原建筑面积的部门,按评估价的55%缴纳土地出让金。

  4.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均未超原面积的,其低于原面积的部分可予以结转,在使用时仍按上述1、2、3款规定执行。

  三、关于杭政[2001]15号文件的执行时间问题

  (一)对杭政[2001]15号文件下发前(即2001年9月13日前)我局窗口已受理登记的用地项目(包括已登记因资料不全退件的),按原政策办理。对此后受理的用地项目,按现政策办理。

  (二)对原已办理用地手续的用地项目,现用地单位要求补办出让手续的,按现有政策办理。

  以上实施意见,如无不妥,请转发有关部门实施。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