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制度实施的效应与引发的变化

http://www.cnestate.com  摘自  房地产金融信息  2002/12/17

  土地储备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初的香港。1996年,我国的上海成立第一家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上海市土地发展中心”;1997年8月,杭州成立了“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杭州的土地储备中心成立之后,效果突出。因此,于1999年在“全国集约用地市场研讨会”上,把杭州土地储备制度的经验和成果进行了推广,得到各地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的推崇,随后各地都纷纷成立土地储备机构。

  2001年4月3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在《通知》中指出:“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对建设用地试行收购储备制度”。依据国务院的通知精神,土地储备制度得到快速发展,目前已有近1000个市县成立了土地储备机构。经过几年的发展和运作,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与运行,有些什么样的效应?引起了哪些变化呢?还有些什么问题有待研究,有哪些制度和法规需要完善?作者谈点粗浅看法,以抛砖引玉。

  一、土地储备制度带来的社会效应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城市建设引入了市场机制,把市场经济中的经营意识、经营主体、经营方式等多种要素引入城市建设。理论界把城市建设中的市场化,概括为“经营城市”。“经营城市”概念与内涵,界定为“构成城市空间和城市功能载体的自然生成资本(如土地资源)、人力作用资本(如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及其相关的延伸资本”(如广场、街道的冠名权)等进行集聚、重组和运营,从中获取收益,再将这笔收益投入到城市建设的新项中去,走“以城建城”、“以城养城”的新路子。从经营城市的角度看,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因为经营城市的核心是土地资本。

  从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几年来的实践看,产生了如下效应。

  1、增强了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在成立土地储备制度之前,虽然我国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土地一级市场必须由政府垄断,但实际上不少地方政府并未做到,因为原有存量土地已划拨给各个企事业单位和房地产公司(北京就是如此),政府无法垄断。因此炒卖地皮的现象较为普遍。如北京炒一次每平方米加价2500元,土地的增值收益,都进入开发商腰包,导致政府对房地产开发失控。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后,一方面对农地转为建设用,由政府统一征用,进行初步开发后,由土地部门统一出让,垄断了土地一级市场;另一方面,城市存量土地,对利用率低或闲置土地,以及出让后两年未开发的土地,都可以回收到土地储备库,由土地储备中心依据城市规划发展和市场的需要,统一出让土地。这就从宏观上掌握和控制了土地投放总量,强化了房地产市场的调控能力。

  2、为城市建设筹集了资金。杭州市的土地储备制度,是我国建立较早的城市之一,根据统计,杭州从1997年8月份成立土地储备机构以来,土地储备中心共收购土地约l万亩,已向市场供应的土地约4000亩,已经收回的土地出让资金达50多亿元。通过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运行,该中心上交杭州市财政的资金,每年以56%的速度递增,从1997年的几个亿,上升到2001年的40多亿元。他们上交的比例是出让价格的55%,其余45%为土地开发运作成本。上海、青岛、武汉的效果也不错。由于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建立,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筹集了大量的资金,推动了城市现代化建设和城市经济发展。其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都是明显的。

  3、抑制了土地炒作,规范了市场。土地是一种稀缺的不可再生的资源。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模的逐步扩大,土地资产的增值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因此,政府垄断一级市场,规范市场行为抑制土地投机炒作,也是我国加入WTO与国际接轨的客观要求。没有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建立,就无法实现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只有把城市存量土地及利用效率低,出让两年未开发的土地收回到政府的土地储备库,才能抑制中间商的土地炒作;只有由政府土地部门对经营性土地统一挂牌出让拍卖,才能规范市场行为,创造平等公平的竞争环境。通过土地储备与挂牌拍卖。堵绝了“人情地”,也减少了腐败案件的发生。在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城市实践中,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这一重大成效是显而易见的,不容否定的。

  4、为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创造了条件。在未实行土地收购储备之前,土地分散在各企事业单位,从商业利益出发,地下交易与“合作”建房遍地开花,城市规划的目标也难以实现,政府也缺乏控制手段。因此,建了拆,拆了建的现象屡见不鲜,这是未按城市规划建设的客观反映。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之后,政府掌握了绝大多数的土地资源,就可以按城市规划与功能分区的要求,定位地出让拍卖土地,使城市总体规划得到了实施,也避免了很多人为的浪费。

  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引发的变化
  从理论上讲,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建立,是土地使用制度深化改革的必然结果,也是城市经济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的客观要求。因为土地越是稀缺,就越需要强化管理和政府垄断,否则就保证不了城市有规划的健康发展。所以,由于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建立,引发了利益格局的变迁、地价、房价的上升,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大洗牌是不足为怪的。

  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引发的第一个变化是地价、房价的上升。从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实施较好的城市看,大都为经济比较发达、市场经济比较发展的城市,如杭州、上海、青岛等。地价、房价上升较快的城市是杭州。

  杭州自1997年8月实行土地收购储备以来,商品房平均价格从2700元/平方米,增至2001年底的近5000元/平方米,上升了近一倍。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房地产价格的上升,不能归结为土地收购储备制度,主要是经济发展,人民收入水平提高,市场需求上升,尤其是有效需求增大的结果。当然个别城市,也有炒作导致的,所以,政府要注意抑制炒作和投机。如有人以囤积为目的大量购房,待房价上升时转手,就是一种投机行为。例如“温州某人1999年在杭州城西以2700元/平方米,购进商品房28套,2001年,等到楼盘价格上升到5000元/平方米时,以4500元/平方米的价格全部抛售,平均每套房净赚20多万元。这就是典型的炒卖,这种炒作会干拢正常的房地产市场,政府应进行抑制。

  中央出台的经营性土地都必须挂牌拍卖,不准协议出让政策,无疑对规范房地产市场,克服腐败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在拍卖市场中的盲目性和跟风心理也值得注意。拍卖市场虽然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在盲目和跟风心里过程中也会脱离经济学的基本规律。尤其是国企的领导,有时不考虑投入产出效益,风险也不是自己承担,就敢跟风叫号。如杭州西湖边上的一块土地每亩拍出1800万元的天价,每平方米合2.7万元。这种脱离经济规律实际的价格,如形成气候就难免会包含泡沫成份。地价无节制的攀高,从长远看对地方经济发展也是不利的。

  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引发的第二个变化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大洗牌。中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大约有3万家,经建设部的资质审查,能达到1级资质的企业仅220家,占房地产开发企业总量的不足1%,可以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总体质量不高,这种状况不适应入世后的国际竞争的需求和规模效益的提高。通过土地储备制度和经营性用地必须挂牌拍卖,这一过程必然会淘汰一批资质差,自有资金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说,这是件好事。根据杭州2000年底统计,当时在杭州运作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有239家,而目前能够开发项目的只有130家。杭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减少,缘于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由招标拍卖取得的一个直接效应——土地由价高者所得。这实际上是一种实力决定论。招标拍卖的土地价格高。付款条件苛刻,无形中就提高了房地产开发的门槛,实际起到了一种大浪淘沙的作用,净化了房地产企业。过去杭州开发量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没有几家,现在越来越多,这实质是一种洗牌,把质资差、资金少的小企业淘汰出去,对实行规模化、产业化及入世参与国际竞争都是有利的。

  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引发的第三个变化是推动了土地金融的发展。由于土地储备收购及其转让过程,周期性较短,风险性较小。因为土地是一种不能再生的资源,它的稀缺性决定它增值的必然性。房地产金融过去主要贷款对象是房地产开发企业,1998年之后,逐步转向个人住房消费信贷。土地储备机构出现以后,引起各金融机构的广泛关注。各金融机构都主动地向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贷款。北京土地储备中心刚刚成立,中国建设银行就同市政府签定40亿贷款。其他城市也是如此,这就无形中推动了土地金融的发展。

  土地储备收购制度引发的第四个变化是财富的转变。土地收购储备制度之前,土地因增值而形成的财富大都到了用地单位和房地产开发商手里,土地储备制度的实施引发了财富的转移,由于政府拿到了土地收购和批审权,土地收益自然就由政府控制了。也就是说,将原来中间商与开发商获得的财富,逐步转移到中央和地方政府手里,增加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这就从本质上控制了开发商的暴利。从长远看,对城市发展和社会进步都是件好事。

  三、土地储备制度有待完善和研究的问题
  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在我国建立和实施时间较短,因为它是一个新生事物,还有不少方面需要完善和研究。

  一是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应尽快完善。在土地收购、储备、出让的过程中,周转资金金额巨大,如果操作不规范,以及透明度不高,就容易产生腐败。因此,建立相关的法律条款,规范运行行为是十分必要的。因为目前我国已实施的土地法规还没有这方面条款,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正如有的专家所言:“如运行不透明,监管不利,也有可能从多个小贪官,转移到大贪官手里”。对土地储备中心建立必要的监督机制和手段是非常必要的,也是不可缺少。

  二是抑制商品房的炒作与投机。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实行以来,房地产的投机行为从土地囤积转向商品房的囤积。少数巨富者经购房(含经济适用房)作为发财的手段。因此政府必须予以制裁和通过税收加以控制。如商品房的囤积转卖,不能只按个人所得税率和营业税征收,应以土地增值税,按累进税率征收或加以惩罚,使投机者无太多的利益可图。助长投机行为,会引起社会不满,也会拉大贫富的差距,导致社会的不安定,政府必须加以控制不能任其泛滥,以抑制极度的两极分化。

  三是抑制泡沫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土地与房地产,是容易被炒作和产生泡沫的行业,炒作过分就会产生泡沫。这为日本和我国1993年房地产热时某些地区的实践所证明的。因此,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市场的实际需要和经济发展实际,及时掌握土地投放总量。控制土地价格的无节制的攀升。地价过高不仅影响商品房的价格,也会影响生产企业的成本构成,减弱地方产品的竞争力。所以,必须分清两个界限:一是对开发高档的商品房(含别墅),不仅要以高地价、高税收加以限制,还要从土地供给总量上加以限制;对面向普通百姓的商品房所用土地要适当放宽、价格放低,因为共产党是代表大多数劳动人民利益的,政策只能向多数人倾斜,不能只向富人倾斜,而普通商品房的开发,也要与城市人口规模、经济基础相适应。二是对于工业项目,土地供应总量放宽,因为这种项目不仅长久的可增加税收,还可增加就业,是地方经济繁荣和发展的基础。而与房地产的开发有本质的不同,这是各级地方官员必须掌握的要点。

  应当指出: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务,出现这样或那样的一些问题,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应以积极扶持的态度对待它,使它逐步加以完善和健康发展。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对城市建设,地方经济发展,对合理、高效利用稀缺的土地资源都是有利的,不能过分加以指责。(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中国城市经济学会秘书长 刘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