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GC26034 | 鸿华路以北、环岛南路以东 | 11296.99平方米(折16.95亩,其中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面积≤4019.89平方米,具体以实测面积为准) | S1为一类物流仓储用地、一类工业用地,S2为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船用加油站) | ≥0.6且≤1.8(其中一类物流仓储用地、一类工业用地容积率≥0.6且≤2.5,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容积率≤0.5) | S1≥30%,S2≤30% | S1≥10%且≤20% | ≤20米 | 40年 | 3277(折193.38万元/亩) | 1639 | 10 | S1中一类物流仓储用地计容建筑占总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51%。S2须建设船用加油站,其中加油站等级为二级,须含餐饮、绿化用地等其他配套设施。工业项目(冷冻饮品及食用冰制造)投资强度≥125.34万元/亩,产出强度≥193.34万元/亩,地均税收≥9.34万元/亩;物流项目(冷冻货物类型)物流强度≥2.5万吨/年·公顷,投资强度≥200万元/亩。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得分割转让,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原则上用地面积不得大于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物流仓储用地配套的行政办公、展示展览、交易场所、值班室、宿舍、食堂等设施用地不得分割转让,且用地面积占物流仓储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不超过10%,禁止在项目用地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等非生产性设施。项目建设投产必须按相关行业环保标准达标排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