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GC09015 | 香港路以南,机场路以西 | 207999.92平方米(折312亩,具体以实测面积为准) | 二类工业用地 | ≥0.8且≤2.0 | ≥40%且≤65% | ≥10%且≤20% | 农副食品加工业(水产品加工类) | 50年 | 8924(折28.60万元/亩)) | 4462 | 10 | 建筑限高(规划地块建筑限高呈区间值时,应取下限值)、建筑海拔高度(建筑物最高点至海平面的距离)详见规划设计条件附图。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得分割转让;原则上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大于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260万元/亩,产出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地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