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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公告
(永土让告字[201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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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永康市人民政府批准,永康市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招标方式出让1(幅)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标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宗地编号: | 永康市东街经济合作社返还地 | 宗地面积: | 80平方米 | 宗地坐落: | 永康市东街经济合作社返还地 | 出让年限: | 70年 | 容积率: | =1.9 | 建筑密度(%): | =41.77 | 绿化率(%): | | 建筑限高(米): | | 土地用途: | 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 投资强度: | 0万元/公顷 | 保证金: | 50万元 | 土地估价备案号: | | 现状土地条件:按土地现状 | 起始价: | 208万元 | 加价幅度: | 0万元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中标人。
四、本次招标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招标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2015年10月26日至2015年10月26日到永康市国土资源局三楼土地收储交易中心获取招标出让文件。
五、申请人可于2015年10月26日至2015年10月26日到永康市国土资源局三楼土地收储交易中心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10月26日16时00分。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2015年10月26日16时30分前确认其投标资格。
六、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活动定于2015年10月27日至2015年10月27日在永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城路518号汽车东站大楼九楼进行。2015年10月27日在永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城路518号汽车东站大楼九楼开标。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受让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中标价款。受让人付清全部中标价款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出让金交纳:受让人须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受让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成交后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在末次交纳出让金时才能全额转为土地出让金。
受让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出让金,受让人不能按时交纳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受让人每日按延迟支付出让金的1‰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仍未全部缴清出让金的作放弃处理,出让人将追究其违约责任,没收定金,并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取消其中标资格,收回土地使用权,另行实施出让活动。未竞得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到永康市国土资源局财务室办理退付手续,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四)出让人在交清全部土地出让金之日起1个月内以土地现状向受让人交付土地。受让人自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两年内竣工。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向受让人征收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受让人在中标后需向规划、建设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七)受让人竞得土地后应另行交纳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和印花税。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永财综[2012]132号文件收取,契税和印花税按成交价格的3.05%收取。
(八)我局对本《须知》有解释权。未尽事宜依照《招标拍卖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办理。
八、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
联系地址:永康市华丰中路18号
联系人:吕先生
联系电话:0579-87174812
开户单位:永康市预算外资金待清算专户
开户银行:农行
银行帐号:627201012106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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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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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国土资源局 2015/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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