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永康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公告
(永土让告字[2015]第19号)
|
|
|
|
|
|
经永康市人民政府批准,永康市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招标方式出让1(幅)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标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宗地编号: | 永康市象珠镇清渭街迎宾小区(二期)地块 | 宗地面积: | 270.74平方米 | 宗地坐落: | 永康市象珠镇清渭街村 | 出让年限: | 70年 | 容积率: | =6 | 建筑密度(%): | | 绿化率(%): | | 建筑限高(米): | | 土地用途: | 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 投资强度: | 0万元/公顷 | 保证金: | 80万元 | 土地估价备案号: | 3314315BB0029 | 现状土地条件:按土地现状出让 | 起始价: | 243.666万元 | 加价幅度: | 0万元 | 备注: | 本地块为商住用地,出让年限为商业40年住宅70年,本次出让为带建筑设计方案出让,受让方应按此方案进行建设,不得随意调整。规划控制指标及规划设计要求详见《永康市象珠镇清渭街迎宾小区地块规划暨建筑方案设计》。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中标人。
四、本次招标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招标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2015年08月27日至2015年08月27日到永康市国土资源局三楼土地收储交易中心获取招标出让文件。
五、申请人可于2015年08月27日至2015年08月27日到永康市国土资源局三楼土地收储交易中心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08月27日16时00分。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2015年08月27日16时30分前确认其投标资格。
六、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活动定于2015年08月28日至2015年08月28日在永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城路518号汽车东站大楼九楼)进行。2015年08月28日在永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城路518号汽车东站大楼九楼)开标。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联合申请的,联合申请人必须签订《联合竞投协议》,协议中要明确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委托其中一人填写投标书,签订《成交确认书》、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联合申请人竞得土地后,申请土地登记时不能分割办证。
(二)报名时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中标人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受让地块的定金,在末次缴纳出让金时才能全额转为土地出让金。中标人中标后不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作自动放弃论处,保证金不予退还。未中标人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在出让活动结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交纳与退付到永康市国土资源局财务室办理。
(三)竞得人在竞得地块成交后,出让人与竞得人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竞得人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交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出让金为该宗地块的总地价款,不含契税,出让人在受让人缴清土地出让金后2个月内按现状交付土地。
(四)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永财综[2012]132号文件另行收取。契税和印花税按成交价格的3.05%收取。
(五)本次出让地地块以土地现状出让,出让人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由投标人自行勘察现场。有关具体情况可向永康市土地收储中心垂询。
八、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
联系地址:永康市华丰中路18号
联系人:吕先生
联系电话:0579-87174812
开户单位:永康市预算外资金待清算专户
开户银行:农行
银行帐号:627201012106821
|
联系方法:
|
|
永康市国土资源局 2015/8/5
|
以上信息归地产投资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