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马国土出让告字[2011]第56号
|
|
|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经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批准,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决定采取挂牌方式出让下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地块编号 | 地块名称 | 界址范围 | 建设用地面积(M2) | 土地用途 | 容积率 | 出让年限 | 出让起始价 | 土地竞买保证金 | 建设工期 | 马土让2011-74号 | 红艺村危旧改项目地块 | 东至新工房小区,南至马钢运输部,西至矿内小区,北至马鞍山山体 | 32661.74(约48.993亩) | 居住 | ≤1.81 | 70 | 3040万元(约62万元/亩) | 3040万元 | 18个月 |
其他需要说明的宗地情况:
1、竞得人须在土地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付
清全部土地出让金。竞得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竞得人资格自动失效,不退还土地竞买保证金;已签合同,未按时支付土地成交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催缴仍不能支付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受让人承担法律责任。
2、土地开发程度:(1)净地。(2)地上架空线、地下管线、地下障碍物、绿化等均由竞得人负责勘验,并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妥善解决。(3)土地按照现状标高交付,场地平整由竞得人自行负责。(4)基础设施及配套(包括施工临时用电、用水,施工便道及场地平整等)由竞得人负责勘验,并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妥善解决。
3、土地交付:土地成交之日起3日内净地交付。
4、竞得人需在宗地范围内建设安置房345套(建筑面积不小于29991平方米)、食堂和综合楼(建筑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由区政府按1100元/平方米回购。(详见《金家庄区红艺村危旧房改造开发建设项目责任书》及《金家庄区红艺村危旧房改造项目安置房销售及回购协议》)。
5、开工及竣工时间:竞得人须在土地交付后4个月内开工建设,开工建设之日起18个月内全部竣工。竞得人须在开、竣工后3个工作日内到市国土资源局申报备案。
6、日照间距、安全距离、消防通道、小区出入口、与周边已建建筑物的退让距离等按照国家建筑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7、竞得人须在签订出让合同之前与金家庄区政府签订该宗地的开发建设项目责任书和安置房销售及回购协议。
二、竞买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法人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三、本次出让采用挂牌方式出让。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受让人。
四、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挂牌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2011年11月30日8时至2011年12月27日17时,到马鞍山市土地发展中心储备经营科(太白大道与印山路交叉口国土资源局5楼)获取出让文件,也可登陆马鞍山市土地发展中心网站http://www.mastdzx.org下载。
五、本次挂牌出让交纳土地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汇款帐号详见出让文件附件或登陆马鞍山市发展中心网站http://www.mastdzx.org下载)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27日17时。申请人可于2011年11月30日8时至2011年12月27日17时,到马鞍山市土地发展中心储备经营科提交书面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2011年12月27日17时前确认其竞买资格(详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
六、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地点为马鞍山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2楼拍卖厅(建管大厦2层);挂牌时间2011年12月20日9时至2011年12月29日16时(节假日不休息)。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挂牌时间截止时,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二)本次出让采用电脑报价方式即竞买人通过马鞍山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2楼拍卖厅专用电脑报价终端登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公开出让报价系统”进行报价。
(三)意向竞买人可向马鞍山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咨询电脑报价系统的使用方法。
|
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555-2373676(史先生、左女士)0555-5200191(谷女士)
查询网址:http://www.mastdzx.orghttp://zbcg.mas.gov.cn/maszbw
监督电话:0555-2366201(马鞍山市纪委监察局)
|
竞投结果:
您是本网高级会员,欲知结果,请先登录或与本网联系!
|
|
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
以上信息归地产投资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