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
 栏 目:
 关 键 字:
 时  间:
 出让方式:
以下内容针对高级会员
浙江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台土告字[2008]009号
  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要求
  
编号土地位置土地面积(公顷)总建筑面积(m2)土地用途规划指标要求出让年限(年)起始价(万元)竞买保证金(万元)
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m)绿地率
 路北街道(江南名苑)9.3133≤198700(其中商业≤27700);另地下建筑面积52181.53平方米。商业住宅≤2.1≤22%6030%商业40年,住宅70年11216(含配套费)5580


  详见台路规选(2007)100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贰级以上(含贰级)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如外地企业竞得该地块,应在路桥区注册公司后签订出让合同)。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挂牌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
  
  2008年5月6日至2008年5月20日,到台州市土地交易管理中心购取挂牌出让文件。
  
  五、申请人可于2008年5月6日至2008年5月20日,到台州市土地交易管理中心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08年5月20日16时。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2008年5月20日17时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地点为市民广场新台州大厦4楼436室;挂牌时间为:2008年5月13日9时至2008年5月22日16时;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1.挂牌时间截止时,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2.竞得人须在出让成交后3个月内缴付出让金总额的25%(不含保证金),余款在出让后6个月内全部付清,出让成交后一个月内付清出让金总额3%的契税;
  
  3.受让人须在出让后2个月内动工,24个月内完工并通过综合验收交付使用;受让地块建筑物以每平方米3080元由路桥新城开发管委会回购用于村民安置(建筑面积以发证机关核实为准),详见路桥新城开发管委会建设回购协议。多余部分安置房由区国资部门统一收回处理。
  
  4.受让人须按路桥新城开发管委会设计好的施工图组织施工。
  
  5.本公告同时在中国地产投资网站上公布。
  
  八、银行账户
    
  保证金可汇入任何一家银行
  
  户名:台州市土地交易管理中心
  
  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营业部  帐号:301-900001040002783
  
  开户银行:农行经济开发区支行 帐号:900101040017771
  
  开户银行:工行经济开发区支行 帐号:1207011219049088838
  
  开户银行:台州市建行营业部  帐号:33001663500059001111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台州分行  帐号:576900034110303
  
  出让金汇入:路桥国库

联系方法:


  联系地址:台州市国土资源局
  
  联系电话:88685128、82525037、82905169
  
  联系人:沈先生、王先生

竞投结果:


您是本网高级会员,欲知结果,请先登录或与本网联系!

备注:


  关于台土告字[2008]007、008、009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补充公告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4月10日分别在浙江日报、台州日报、中国地产网上发布台土告字[2008]007、008、009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现经路桥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作出补充公告如下:
  一、挂牌受让方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于三个月内动工建设;
  二、安置小区土建工程要在二年内通过竣工验收,二年半内通过综合竣工验收;
  三、因土地出让金已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原协议中“配套费区得部分金额返还”的约定内容自动解除;
  四、原协议在回购结算中约定的“再在三个月内支付到回购房款总额的95%,余下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满二年支付4%,余1%待防水防渗保修满五年付清”调整为“再在三个月内支付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外的剩余款项,工程投标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满二年支付4%,余1%待防水防渗保修满五年付清”;
  五、建筑面积在受让方按图施工的基础上,以实测为准;
  六、江南名苑(编号009号地块)的土地出让金缴付以其挂牌出让公告为准,在出让合同签订前结清土地款;
  七、除所得税、营业税外其他构成地方财政收入的税费的区得部分,在安置小区工程按合同规定如期完成并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后,由区财政全额奖励给受让方;
  八、综合竣工验收后,由受让方开具发票给安置户,路桥新城管委会做好相关协助工作。
  特此公告。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00八年五月十六日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
2008年4月7日





以上信息归地产投资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