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GC01001 | 辽宁路以东、科兴路以北 | 30220.68平方米(折45.33亩,具体以实测面积为准) | 工业用地 | ≥1.5且≤2.5 | ≥40%且≤65% | ≤20%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50年 | 1823(折40.22万元/亩) | 912 | 10 | 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得分割转让;原则上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大于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若该用地与相邻用地为同一土地竞得人,两用地可统一规划,统一核算经济技术指标。项目投资强度≥3000万元/公顷,产出强度≥5500万元/公顷,地均税收≥195万元/公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