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GC16019 | 黑龙江路以北、科昌路以东 | 16585.31平方米(折24.88亩,以实测面积为准) | 工业用地 | ≥1.2且≤2.5 | ≥40%且≤65% | ≥10%且≤20% | 医药制造业 | 50年 | 1004(折40.36万元/亩) | 502 | 10 | 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得分割转让;原则上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大于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224万元/亩,产出强度不低于366.67万元/亩,地均税收不低于13万元/亩。项目建设投产必须按相关行业环保标准达标排放。该宗地为净地出让按现状交付,竞得人须在土地成交后与北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由北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监督落实,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件;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签订《企业承诺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