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开化县国土资源局原罐头厂、农科所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规定,经开化县人民政府批准,开化县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拍卖方式出让县城桃坑路原罐头厂、农科所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出让人为开化县国土资源局,并由开化县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
二、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
编 号 |
土地 位置 |
土地面积(m2) |
土地用途 |
规划指标要求 |
出让年限(年) |
建设时间(年) |
起叫价(万元) |
竞买保证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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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 率 |
建筑 面积 (m2) |
建筑密度 |
绿地率 |
||||||||
1 |
县城桃坑路原罐头厂、农科所地块 |
17634 |
商业居住 |
1.00 ~1.66 |
不超过29265 |
不大于42% |
28%—30% |
商业40年、住宅70年 |
3 |
1800 |
500 |
注:①住宅套型规划要求:90平方米以下套型面积占总面积的20%以上。
②建设时间:在成交确认书签订后六个月内动工,三年内竣工。 四、竞买资格及要求
申请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资质,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在开化县境内有拖欠土地出让金的企业不得报名参加本次竞拍。
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06年10月10日下午5时。
五、申请和资格审查
(一) 拍卖文件取得
申请人可于2006年9月27日至2006年10月10日(节假日除外),到开化县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购取拍卖出让文件,具体包括:
(1) 拍卖出让公告;
(2) 拍卖出让须知;
(3)宗地规划设计条件;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5)其他相关资料。
(二) 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于2006年9月27日至2006年10月10日,向开化县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文件包括:
(1)竞买申请书;
(2)法人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拍卖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 资格审查
开化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拍卖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通过资格审查的,方能取得竞买资格。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2)未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
(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 确认竞买人资格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开化县国土资源局将在2006年10月10日下午5时前发给《竞买资格确认书》,并凭《竞买资格确认书》领取竞买标志牌以及参加拍卖会。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数少于3人的,开化县国土资源局将依照有关规定终止拍卖;并从拍卖出让截止报名的次日起,即转为挂牌出让报名。
(五) 答疑及现场踏勘
申请人对拍卖文件有疑问的,可以在拍卖会开始前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开化县国土资源局咨询;需现场踏勘的,开化县国土资源局于2006年10月10日前可派人陪同踏勘。
六、拍卖程序
(一)拍卖会程序
1.主持人宣布拍卖会开始;
2.拍卖主持人、记录员就位;
3.拍卖主持人宣布竞买人到场情况;
设有底价的,出让人应当现场将密封的拍卖底价交给拍卖主持人,拍卖主持人现场开启密封件。
4.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指标要求、建设时间等;
5.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宗地的起叫价、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明确提示是否设有底价。
(二)确定竞得人后,拍卖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拍卖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也不能对抗拍卖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
(三)拍卖人与竞得人依据《成交确认书》约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出让结果公布
开化县国土资源局将在此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开化竞投标信息网公布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结果。
七、竞价规则
(一)地块概况:
(1)地块位置:县城桃坑路原罐头厂、农科所地块;
(2)地块范围:县城桃坑路东侧;
(3)出让面积:17634平方米;
(4)土地用途:商业、住宅用地;
(5)规划建筑密度:不大于42%;
(6)规划容积率:1.00~1.66;
(7)绿 地 率:28%—30%;
(8)土地开发程度:现状土地条件;
(9)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商业四十年、住宅七十年;
(10)投资强度要求等土地使用标准:按规划设计条件;
(11)动工及竣工时间:在成交确认书签订后六个月内动工,三年内竣工;
(二)本次拍卖采用有底价的增价拍卖方式,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三)竞买人以举牌方式应价,也可以报价,但报价的加价幅度不得小于拍卖主持人宣布或调整的增价幅度。
拍卖主持人报出出让起叫价,宣布竞价开始。本次拍卖标的设有底价,宗地起叫价为1800万元,竞买人手举竞价号牌竞相加价,加价幅度为5万元或5万元的倍数整;适当时候拍卖主持可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增价幅度,竞买人的应价不得低于拍卖主持人规定的加价幅度。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拍卖中标时间为二分钟,到二分钟无人再应价或出价,且该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拍卖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并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成交结果对拍卖人、竞得人和出让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四)本次拍卖设有底价,最后应价未达到底价的,拍卖主持人终止拍卖活动。
八、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有关拍卖文件,如有疑问可以在拍卖会开始日以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开化县国土资源局咨询。申请人可到现场踏勘拍卖出让地块。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拍卖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二)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名称、出资人、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开化县国土资源局可以根据拍卖结果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开化县国土资源局同意直接与新公司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竞买人一经应价或报价,不可撤回。
(四)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在拍卖现场与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委托他人代签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成交确认书》对拍卖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拍卖人改变拍卖结果的,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五)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竞得人与开化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自动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约保证金。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人应当在拍卖会前终止拍卖活动,并通知竞买人:
1、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拍卖工作人员私下接触竞买人,足以影响拍卖公正性的;
3、取得竞买资格的申请人不足3人的;
4、应当依法终止拍卖活动的其他情形。
(七)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拍卖人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1、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2、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八)拍卖成交价即为该幅地块的总地价款(不含城建配套费、契税及其他相关税费)。
(九)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拍卖成交价款。竞得人付清全部拍卖成交价款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十)拍卖不成交的,应当按规定重新组织出让。
(十一)参加拍卖活动的人员,应遵守现场的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十二)其他事项
拍卖出让成交后,拍卖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按《成交确认书》约定时间,与开化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否则,作违约处理,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三)地价款缴纳:
1、在《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地价款的70%,余额在2006年12月30日前缴清;在规定期限内仍未交清地价款的,出让人有权单方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有关法律追究竞得人的法律责任。
2、竞得人未按上述约定时间支付地价款的,每日按延迟支付地价款项的0.3‰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
3、本次拍卖地块的地价款中不含城建配套费、契税及其他相关规费。
4、竞得人必须严格按规划设计条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开发。
5、土地交付:本宗地土地使用权在规定时间缴清出让金后7日 内,按现状条件交付;其中:本宗地内原农科所范围尚未拆迁,该部份土地使用权待拆迁完毕后参照罐头厂范围拆迁后的现状条件交付。地上、地下管线由竞得人负责处理。
6、竞得人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交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和契税后,凭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和税费票据凭证等有关资料,向开化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7、本次拍卖出让提供的所有资料,竞得人应认真阅读咨询,了解标的现状。竞买成功后,不得以未咨询或对标的不了解而提出异议或反悔。
8、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公告中经济技术指标与国有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有矛盾的,以国有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为准。
9、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与本须知有矛盾的,以本须知为准。
10、竞得人在土地受让后6个月内,应在开发地块的醒目位置设置开发项目工程告示牌,标明开发单位、项目名称、项目主要规划指标、开工和竣工时间。
11、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活动由开化公证处 公证。
(十四)开化县国土资源局对本《须知》有解释权。未尽事宜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办理。
开化县国土资源局
二ΟΟ六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