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出租与预租的区别

  孙律师:

  我公司准备在浦东某新建广场租借办公室。签订租赁合同时,我要求开发商出示大产证,但开发商告诉我,他们大产证还没有办出,并说按新规定只要有预售许可证就可以预租。请问,商品房出租与预租有什么区别?开发商有预售许可证就可预租房屋吗?

  市民徐先生

  徐先生:

  根据有关规定,商品房出租与预租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一、主体不同。商品房出租人是拥有房屋产权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商品房预租人只是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条件不同。商品房出租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出租人一般应取得房地产权证(俗称大产证);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租商品房,应当符合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并依法取得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交付时间不同。商品房出租,只要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经登记备案,出租人即可将租赁房屋交付承租人;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租商品房,只有在工程竣工并取得"大产证"后,方可与承租人订立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交付房屋。

  四、登记备案手续不同。商品房出租,当事人应当在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后15天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交易中心出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商品房预租登记备案手续则是,双方当事人签订预租合同后,应当在15天内持预租合同和其他材料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预租合同登记备案,房屋交付后,租赁当事人持已登记备案的预租合同及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这里需要提醒出租人的是,由于市房地局制定的出租合同和预租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合二为一的同一文本,这就给有些开发商可乘之机,他们因没有取得大产证而只能以预租形式签订合同,但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在房屋的交付日期上往往采用的是出租合同的条款,以达到早日交房、多收租金的目的,这就要求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一定要搞清楚开发商与你订立的到底是出租合同还是预租合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摘自  房地产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