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土专家解析新《土地法修正案》

http://www.cnestate.com  山西日报   2004/9/27

  近日,从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了解到,经过一年多的酝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近日正式亮相。《修正案》对国家征用土地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我省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也将不可避免地发生变动。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专家对《修正案》中的主要变化做出解析。

  作为人们生存生活的基础资源,土地只能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一般只能用于耕种。而在经济发展以及城市建设中,常常需要使用这些原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原《土地法》中被称为“征用”,《修正案》对此进行了修改,将原《土地法》第二条四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用并给予补偿”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用或征收’并给予一定补偿,”其他条款中涉及的“征用”二字直接被改为“征收”。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意义却大有不同。“征收”意味着国家在使用集体土地时不再是租用,而是直接改变了土地所有权,将集体土地变归国有。那么,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后,补偿费标准如何确定?失地农民的生活和安置问题又怎样解决呢?

  虽然此次《修正案》没有对以上两个问题进行修改,但专家表示,预计在近一两年之内,土地法还将有较大变化,其中必然涉及补偿费标准和农民就业安置问题。提高乡村百姓的生活水平,使他们得到更大的收益已经成为许多人关注的话题。